Pig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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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gu 爭議處理 / 仲裁條款


第 1 條 爭議處理三階段

階段 1:客服優先(強制

爭議發生時,使用者應先寄信至 support@movepigu.com

未經客服程序直接訴訟者,本公司得於程序上抗辯。

階段 2:消費者保護調解

客服無法解決時 → 使用者得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尋求消費者保護官協調或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。

階段 3:訴訟

調解不成 → 依本條款第 2 條管轄法院起訴。


第 2 條 準據法與管轄

2.1 準據法

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,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
2.2 管轄法院

因本服務 / 本條款所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
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

雙方合意排除其他法院管轄。

2.3 為什麼選台北地院


第 3 條 不適用仲裁

本服務不採用強制仲裁條款(不同於 Tinder 美國 JAMS 仲裁)。

理由:


第 4 條 集體訴訟(Class Action)

依台灣法,使用者得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§50 透過消保團體提起集體訴訟。本公司不限制此權利。


第 5 條 訴訟費用

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。本公司不替使用者承擔訴訟費(除法院另有判決)。


第 6 條 與其他法律之關係

本條款不影響:


第 7 條 涉外因素

若使用者實際居住於海外(即使註冊時用台灣手機):


第 8 條 政策更新

本條款重大變更前 7 天於 App 內推播通知。已存在的爭議不受新條款影響(適用爭議發生時的版本)。